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310006-2013-00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13]17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13-01-31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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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描 述 |
现将市局制定的《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由市局消防局统一印制并向社会发布。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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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关于印发《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由市局消防局统一印制并向社会发布。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1月31日 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 (七)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八)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具体范围以警示标志规定为准);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路段: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 (二)禁放区域: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五角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陆家嘴金融区地区(东至浦东南路东泰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铁路上海南站地区(东至柳州路,南至石龙路,西至桂林路,北至沪闵路)、化学工业区、原世博会部分区域(雪野路及雪野二路以北、高科西路以西、黄浦江以东以南)、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 三、在以下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 浦东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 四、2013年2月9日(除夕)至2月13日(年初四),以及2月24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控制区域内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须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统一采购和批发。各销售单位必须取得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六、严禁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八、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正确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门窗,及时清除小区内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区域。 九、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各单位要加强集中燃放期间的值班守卫力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事故。 十、市民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建(构)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在老式里弄、居民棚户区、窝棚简屋等耐火等级较低的建(构)筑物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做好监护守候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不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十二、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报受理电话:96119。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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