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
索 取 号 |
AA7310006-2013-004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13]117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13-06-17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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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描 述 |
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3〕5号),市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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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严肃整治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确保城市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3〕5号),市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式,对全市消防产品的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本市制假、售假和用假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消防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出厂行为,有效规范和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强化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为城市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公安局朱伟明副局长、市工商局钟民副局长、市质量技监局杨江波副局长、市消防局赵子新局长为组长,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任务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局,具体负责研究、制定、部署本市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计划,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察、考核,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职责分工 质量技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专项整治。以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为重点,检查产品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资格、相关工厂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证书等违法行为。同时督促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完善保证体系、提升产品质量。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辖区内消防产品销售者,对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法予以查处;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消防产品上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专项整治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工作。公安消防部门以各年度重点监督产品为主要对象,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产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和现场检查判定等手段,重点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消除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火灾隐患;同时开展对部队消防装备的质量监督抽查。公安经侦、治安部门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生产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消防产品、生产或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法严惩不法分子,同时,深入追查产供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链条,坚决清剿制假售假窝点。 四、整治重点及措施 (一)质量技监部门 1.整治重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火灾报警设备、消防车、消防装备、消防水带、灭火剂、喷水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防火窗等产品。列入《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以及上海市重点产品监控目录的手提式灭火器、洒水喷头等产品。 2.整治措施。(1)开展本市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对本市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获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重要零部件和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控制和产品标识标注情况,督促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2)开展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以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以及上海市重点产品监控目录的消防产品为重点,结合检验机构技术能力,开展火灾报警器、喷头、手提式灭火器、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门、防火涂料等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并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强检验技术能力建设,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作配合,围绕重点目录,不断加大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力度;(3)落实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措施。加强消防产品质量问题曝光和信息通报,及时公告监督抽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严格按照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的要求,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限期整改并全部收回不合格产品。同时,推动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针对监督抽查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深入查找原因,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完成整改并消除不合格项目后及时申请复查;(4)严厉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定期开展产品质量联合执法检查。依法履职,严厉查处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伪造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证书等违反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质量违法行为。情况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5)认真处理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申诉举报。发挥12365申诉举报中心和各区(县)申诉举报分中心作用,建立并落实受理查处、分类移送、跟踪督办、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认真受理消防产品咨询、申(投)诉和举报,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组织依法核查。 (二)市工商部门 1.整治重点:重点检查本市流通领域消防产品销售者(包括:消防产品的经销企业、零售或批发市场的经营户)所经销的消火栓、消防栓箱、灭火器材等消防产品。 2.整治措施:(1)加强对消防产品销售者的日常检查。要严格核查本市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来源及相关进货凭证,进一步强化消防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意识,督促、指导销售者按照《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防止“三无”和无合法来源的消防产品以及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流入市场;(2)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靠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对消防产品的专业甄别力量,共同走访和排查,了解经营者所经销的产品、经销渠道等情况,确定涉嫌违法经营的对象和产品,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明令淘汰、超过安全使用期以及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冒充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冒用认证标志以及在消防产品上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销售应当获得国家强制认证而未认证产品的,及时抄告质量技监部门,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认真处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申诉举报。充分依托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申诉举报,加强对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跟踪督办,对公安、质量技监等部门抄告的相关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对销售者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消费者要求退换货的,督促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安消防部门 1.整治重点:重点检查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建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及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装备;重点检查使用领域消防产品中的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消防水带、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涂料、消防应急灯具等及消防部队装备中的消防员防护装备、消防枪、消防水带、消防接口等消防产品。 2.整治措施:(1)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结合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检查,以发现和严查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为主,重点检查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规范使用的强制性认证标识,现场使用的产品与其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否一致,并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的要求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产品一致性及现场产品性能进行检查;(2)开展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部队消防装备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认真分析辖区内消防产品质量状况的基础上,找准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消防产品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尤其加大对产品质量合格率低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在部队消防器材库中抽样送检消防装备,防止将不合格消防装备投入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中;(3)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后处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时责令改正,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不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对违法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严格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经侦、治安部门处理,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消防装备,予以更换,对已投入使用的,立即予以追回;(4)认真处理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举报投诉。充分发挥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建立并落实受理查处、跟踪督办、曝光奖励等工作机制,并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整治行动,认真受理消防产品咨询、申(投)诉和举报,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核查。 (四)公安经侦、治安部门 1.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消防水带、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涂料、消防应急灯具等消防产品和生产、销售假冒消防产品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 2.具体措施:(1)挖掘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线索,依法查办犯罪案件。结合日常刑事打击工作,重点管控消防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不断加强对相关领域制假、售假线索的深挖经营,提升打击力度;(2)深入追查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链条,全面清剿制假售假窝点。总结提炼在“亮剑行动”、“破案会战”、“打假行动”等历年知识产权领域刑事保护专项行动中的优秀作法和经验,切实发挥跨区域集群战役的打击效能。“打源头、捣窝点、摧网络”,标本兼治,提高打击成效;(3)切实加强联动执法协作,扩大打击声势和社会影响。加强与消防、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对涉及犯罪的案件按照刑侦衔接要求及时立案查处,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及时互通情报线索,适时开展联动执法,形成打击合力;(4)加强防范预警和宣传提示力度,营造自觉防假、辨假、拒假社会氛围。紧紧依托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与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媒体,以防范宣传、案例巡展、法律问答等形式,开展公众宣传。同时,紧扣“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时间节点,开展以展台宣讲、现场受理、法律咨询、集中销毁等形式的宣传活动。 五、实施步骤 本市公安、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年度实施、全面清查、综合治理”的原则,分年度确定整治重点,严厉查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质量违法行为。 (一)排摸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3年6月底) 各部门组织对全市所有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在建建设工程的排查,摸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单位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排查辖区内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突出问题。 各部门结合各自排摸实际,确定年度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建立消防产品信息系统,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实行流向信息监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7月至2016年1月底) 各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开展全面检查。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取缔制假售假窝点。 每年,公安、质量技监、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联合检查。 (三)总结通报阶段(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底) 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和巩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区(县)和相关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较差的区(县)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重点,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实施。 (二)加强协作,严格整治。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理,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提高部门联合监管效能。 (三)强化监督,狠抓落实。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专项整治督察组,对各级各部门的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部门内部也要组织开展督察自查,深入基层单位和执法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并确定考核指标和办法,严格落实责任制度。 (四)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消防产品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消防产品常识和政策法规,提高公众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要树立守法经营、诚实有信的企业典型,曝光违法案件和查处结果,努力营造浓厚的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氛围。 (五)加强沟通,及时总结。各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确定1名专项整治联络员,在每年11月中旬前向归口上级部门报送年度整治工作情况,2016年3月中旬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送。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附件: 2013年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表.doc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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