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对作出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弄虚作假非法落户人员注销户口的办理意见的通知 | ||
索 取 号 | AA7107004-2007-013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7]186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7-09-05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治安 户籍管理 通知 | ||
内 容 描 述 | |||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公安、劳动、人事、教委、民政等部门作出的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的弄虚作假非法落户人员的注销户口的办理意见作出通知。 | |||
信 息 内 容 | |||
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事局;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公安、劳动、人事、教委、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的弄虚作假非法落户人员的注销户口的办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涉及本市公安机关作出撤销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的办理意见 (一)经查实本市公安机关作出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地公安派出所应填写《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见附件一),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及原审批材料一起上报分(县)局审批,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政策宣传工作。 (二)分(县)局收到查处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等材料后,对撤销户口事项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撤销原户口事项审批决定,系市局作出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的还须上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批同意。 经审批同意撤销原户口事项审批决定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公安机关签发《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见附件二),《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第一、第二联)》与《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一起下发查处地公安派出所,《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第三联)》送达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通报决定注销当事人户口有关情况。 (三)查处地公安派出所将《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第二联)》及加盖查处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落户相关证件(证明)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并凭《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第一联)》办理当事人的户口注销手续,同时收回和注销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回和注销情况在当事人《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 二、涉及本市劳动、人事、教委、民政部门作出撤销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的办理意见 (一)本市劳动、人事、教委、民政等部门对其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查实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将作出撤销户口事项处理结果的书面意见交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将书面意见送达落户地公安分(县)局。 (二)落户地公安分(县)局将市劳动、人事、教委、民政等部门作出撤销户口事项处理结果的书面意见送达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填写《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一并上报公安分(县)局,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政策宣传工作。 (三)公安分(县)局收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等材料后,经审核同意,签发《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第一、第二联)》与《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一起下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同时,将《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第三联)》送达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通报决定注销当事人户口有关情况。 (四)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将《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第二联)》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落户相关证件(证明)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并凭《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第一联)办理当事人的户口注销手续,同时收回和注销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回和注销情况在当事人《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 三、涉及被外省市公安机关撤销户口事项的办理 当事人在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外省市公安机关撤销户口事项退回的,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对当事人所持有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原落户相关证件(证明)复印件和《户口迁移证存根》(原件)进行查验,并与外省市公安机关书面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报请分(县)局审批同意后,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为当事人办理户口原址恢复手续。当事人常住地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四、注意事项 当事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附件一:《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二:《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市公安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教委 市民政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