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索 取 号 AA7107004-2007-004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7]52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7-03-27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治安 居住证办理 工作规范 通知
内 容 描 述
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人口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人口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流程)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条件)

  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

  第四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

  第五条(支付证件押金)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应当交付IC卡押金。离开本市等办理退证手续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并交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后领回押金。

  第六条(当场拍照)

  来沪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当场在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免费拍照。

  第七条(当场领证)

  来沪人员拍照后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当场向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第八条(《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来沪人员符合要求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九条(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条件)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此类居住证由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十条(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来沪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3、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本市街道(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二)申领境内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本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的材料。

  (三)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四)申领来沪投靠、就读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2、父母投靠子女或者子女投靠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3、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4、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支付证件工本费)

  来沪人员在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时应当交付证件工本费每张25元,领取缴费收据。

  第十二条(当场拍照)

  来沪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缴费收据当场在居住证受理点进行拍照。

  第十三条(领取证件)

  来沪人员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受理凭证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流程》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人口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以下简称“居住证受理点”)的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采集)

  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办证人员信息,指导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并按下列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一)来沪人员所持各类证件齐全的,指导其正确、规范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并为来沪人员采集人像信息;

  (二)来沪人员居民身份证件遗失,或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件且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指导其先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移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确认,无误的再予办理居住证件;

  (三)来沪人员申请居住证件挂失的,指导其填写《居住证挂失受理单》,按规定程序予以补证;

  (四)来沪人员因《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指导其重新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并及时变更原采集信息;

  (五)来沪人员因《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续签的,指导其重新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条(信息录入)

  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负责将采集的来沪人员信息录入居住证信息系统,并按下列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一)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社区综合协管队员采集的人口信息录入居住证信息系统,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对来沪人员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核实材料后录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三)对社区综合协管队员通过手持POS机所采集的信息,应每天进行核对,并按规定下载到信息系统内维护相关信息。

  第四条(材料流转保管)

  居住证受理点应做好对来沪人员办证材料的核定、流转、保管工作:

  (一)对来沪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先将材料按人装订,按类将材料分别移送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审核;

  (二)对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应当场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来沪人员居住地门弄牌号装订成册,每天清理,集中保管,便于查询;

  (三)人事、劳动、公安等审核部门应将审核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集中保管,便于查询。

  第五条(保密原则)

  居住证受理点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信息的管理,增强保密意识,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一)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和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采集的纸质信息和数字信息等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公民隐私;

  (二)有关部门或个人需查询人口信息,一律凭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查询,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和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均不得对外公布、提供。

  第六条(信息备份)

  人事、劳动、公安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审核权限,按照居住证信息管理要求,每天要做好增量信息备份,每月要做好全库信息备份,以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06]56号)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公安派出所负责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日常管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管理。同时,确定一名专职民警具体负责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负责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落实下列工作责任制:

  (一)建立例会制度。专职民警应每月召开一次全体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加强队伍纪律教育,布置相关工作;

  (二)建立信息分析制度。公安派出所应每月对社区综合协管队伍采集人口信息和督促来沪人员办理临时居住证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并及时落实有效措施;

  (三)建立情况报告制度。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在工作中发现可疑人、事、物或者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采用《情况报告单》的形式向专职民警报告。发现有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嫌疑,且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加以劝阻制止,并立即报告。

  第四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在日常协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采集社区内来沪人员基本信息,督促来沪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二)了解社区内房屋租赁情况,督促租赁房屋双方按规定履行义务;

  (三)协助开展人口综合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搞好税收、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服务;

  (四)协助做好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在主动上门采集社区内来沪人员基本信息时应做到:

  (一)全面、及时、正确采集居住在辖区内来沪人员基本信息;

  (二)认真核对来沪人员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注意发现并及时报告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认真核对《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登记的内容,确保各项采集的信息正确、无误;

  (四)督促来沪人员携带身份证件和住所证明及时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第六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在指导、协助社区内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应做到:

  (一)指导来沪人员正确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查验来沪人员住所证明;

  (三)对故意逃避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或发现有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在当日下班前将采集的人口信息交居住证受理点录入居住证信息系统;

  (五)注意发现可疑人、事、物。

  第七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在采集社区内房屋租赁信息时应做到:

  (一)与物业管理单位紧密配合,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房屋租赁信息;

  (二)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督促房屋出租人自觉履行治安责任;

  (三)配合房地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租赁房屋双方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

  (四)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工作,督促房屋出租人主动依法纳税;

  (五)发现出租人未履行治安责任或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八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在协助开展人口综合管理时,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沪人员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等管理工作,为来沪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发现来沪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规定的,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在协助做好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的宣传时应做到:

  (一)熟悉掌握来沪人员服务管理政策,深入社区全面宣传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章及政策;

  (二)遇到来沪人员咨询有关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政策时,要语言文明、耐心解答,不得歧视来沪人员;

  (三)对不能自觉履行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或不能自觉履行治安责任的房屋出租人开展针对性的重点宣传。

  第十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工作安排;

  (二)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时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志;

  (三)严禁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从事综合协管工作;

  (四)严禁向来沪人员和房屋出租人进行敲诈勒索及吃、拿、卡、要;

  (五)严禁向来沪人员收取费用;

  (六)未经批准,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人口信息资料;

  (七)对公安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要充分调动社区综合协管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对社区综合协管队伍要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制订目标考核标准并定期开展检查,做到奖罚有据,严格考核。对采集人口信息和督促来沪人员办证等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协管队员,应当及时予以奖励。对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或违反工作纪律的协管队员,应当予以纪律处分并与考核相挂钩;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应当报请街道、镇(乡)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