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保安队员开展治安巡逻等执勤工作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07004-2007-007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7]200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7-06-27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治安 社区保安 巡逻执勤 工作规范 通知
内 容 描 述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保安队员开展治安巡逻等执勤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社区保安队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有关公安处(局):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社区保安队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06)32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治安巡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7)17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保安队员(以下简称“社保队员”)开展治安巡逻等执勤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社保队员伤亡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保队员必须在民警的带领、指导下开展治安巡逻等执勤工作。建立巡警队的派出所,中心城区的夜间,次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和郊区全天可由巡警带领社保队员开展治安巡逻(包括公开着装巡逻和便衣巡逻)等执勤工作。1名巡逻民警可以带领多名社保队员执勤。当班巡警除直接带领社保队员进行巡逻外,应根据巡区治安实际,将部分社保队员安排在巡区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策应、增援。未建立巡警队的派出所,社保队员必须在民警的组织、指导下开展治安巡逻(包括公开着装巡逻和便衣巡逻)等执勤工作。民警应主动加强与社保队员的沟通、协防、呼应,当社保队员遭遇突发情况向派出所报告后,民警应参照“110”接处警规定立即到场进行处置。此外,各公安分、县局治安、刑侦支(大)队直接管理、使用的社保队员在执勤时必须由民警带队。社保队员在开展便衣执勤前,必须经各分、县局治安、刑侦支(大)队或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

  二、社保队员在无民警直接带领下开展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社保队员在没有民警直接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等执勤工作时,必须3人或3人以上在社区保安大队长或中队长的带领下开展,必须携带必要的防卫装备,必须与派出所值班民警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值班民警随时掌握情况。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报告派出所,待民警到场后再行处置:一是发现可疑情况,需进一步守候伏击或观察的;二是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遭到拒绝的;三是经查问发现有可疑情况,需将可疑人员带回派出所交民警进一步盘问的。社保队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应在立即报告派出所请求增援的同时呼叫其他执勤社保队员,在人数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可及时扭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在人数不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可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周旋,待支援力量到场后再予以扭获。

  三、切实加强社保队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巡警队的派出所,派出所巡警队队长负责社保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未建立巡警队的派出所,应至少明确1名民警负责社保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带队民警或指导社保队员开展治安巡逻等执勤工作的民警应负责对社保队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岗后点评。各级治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力量,对民警带领、指导社保队员开展治安巡逻等执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