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购用证明办理和使用的通知 | ||
| 索 取 号 | AA7101004-2007-009 |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4]216号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7-11-22 |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 关 键 词 | 公安 刑侦 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 通知 | ||
| 内 容 描 述 | |||
|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及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购用证明的办理和使用等事项。 | |||
| 信 息 内 容 | |||
|
各生产、经营和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及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购用证明的办理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1日起,本市统一由市公安局缉毒处为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以及购用的化工企业进行办证,原设在各区(县)公安分、县局的窗口停止相关办证工作。 二、对于生产、经营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苯乙酸、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8种易制毒化学品且已办理备案证明的企(事)业或单位,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向购买方出示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或法人印章),并收取购买方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在进货时,必须向市公安局缉毒处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将原件交于供货方;按月汇总上报销售情况,并每月将收取的购用证明一并交于市公安局缉毒处。 三、购用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苯乙酸、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8种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笔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将购用证明交供货方,同时按月将使用及库存情况报市公安局缉毒处。 四、各企(事)业单位要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申办、登记、上报等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电话报市公安局缉毒处(联系人:陆惠娟、杨立新,联系电话:25652421或25652413)。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