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07004-2005-005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5)220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5-10-12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派出所 相关证明 通知
内 容 描 述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现对本市公安派出所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刑事案件案发和结案情况的证明、外省市在沪人员“是否健在”证明、户籍证明等4种证明材料的操作规范作出规定。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公安派出所

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现对本市公安派出所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刑事案件案发和结案情况的证明、外省市在沪人员“是否健在”证明、户籍证明等4种证明材料的操作规范作如下规定:

  一、“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因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职业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见附件1)需要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1、因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需要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派员调查的,须持单位组织人事或保卫部门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发调查函的,须盖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2、因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职业,需要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部门介绍信、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

  (2)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因担任有关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从事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因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被调查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见附件2)的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当场阅核有关材料或者经社区民警核实,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XXX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交当事人联,当场答复申请单位。对单位发函调查的,按照上述程序在七个工作日内复函。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2、因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职业,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程序。

  公证部门向被调查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并开具《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见附件3)。经社区民警核实后,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XXX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交当事人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3、因担任有关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从事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并开具《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经社区民警核实后,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XXX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交当事人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二、有关刑事案件案发和结案情况证明

  (一)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因刑事案件保险理赔等,需要提供有关刑事案件案发和结案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保险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4、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或者单位向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见附件4)的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并开具《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民警通过查阅案(事)件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的“证明事项”栏内签注“经公安机关审查未立案”或“至签发之日时已破案”、“至签发之日时尚未破案”、“至签发之日时已撤销案件”等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的交当事人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三、外省市在沪人员“是否健在”证明

  (一)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因对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沪的人员发放退休金,需要证明其“是否健在”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调查函;

  2、申请人退休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其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的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并开具《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经社区民警核实后,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的“证明事项”栏内签注“是否健在”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的交当事人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四、户籍证明

  (一)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需要查阅有关户籍资料证明《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的有关事项,以及因《居民户口簿》遗失后需要证明《居民户口簿》所记载的相关户口登记内容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见附件5)的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当场阅核有关户籍资料,并在《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的“证明事项”栏内签注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的交当事人联,当场答复申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五、其他有关证明

  对于本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样张自行印制。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

  3、《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

  4、《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

  5、《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

  

附件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开设某种企业、单位

  (一)筹建期货经纪公司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开业的期货经纪公司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业的营业部从业人员,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担任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董事、监事;

  (二)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拟任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院,董事会成员);

  (三)担任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典当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旧货企业法定代表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担任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申请经营个体印章刻制业务;

  (四)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五)担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

  (六)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

  (七)担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监事,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八)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九)担任到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行业协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从事某种职业

  (一)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信息技术工作人员;

  (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担任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三)铁路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国有企业治安保卫人员,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

  (四)国有企业重要部门或者重要岗位人员;

  (五)申请成为个体房地产经纪人;

  (六)律师;

  (七)拍卖师;

  (八)法官、检察官,人民法院书记员;

  (九)铁路专运轮换人员(列车员、餐车服务员、乘务厨师、检车员、车电员、发电车乘务员);

  (十)中国人民银行行员;

  (十一)民用航空安检工作的人员;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十三)煤矿安全监察员;

  (十四)外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企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十五)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三、从事某种活动

  (一)个人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

  (二)寄养家庭成员;

  (三)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

  (四)因公出国体育人员,国家测绘局因公出国人员;

  (五)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

  (六)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

  (七)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

  (八)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申请人;

  (九)人民陪审员;

  (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十一)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十二)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十三)外派劳务人员;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申请某种职业、执业资格、资质的考试、考核、注册、核准

  (一)报名参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三)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

  (四)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担任外资保险机构等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保险公司总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颁发、换发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教师资格认定;

  (六)申请《新闻记者证》;

  (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八)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九)报名参加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十)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十一)A级、B级、C级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和核验,A级、B级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和核验;

  (十二)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十三)申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登记的人员;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登记;

  (十五)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

  (十六)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

  (十七)申请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员;

  (十八)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十九)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二十)报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或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

  (二十一)申请《商标代理人资格》;

  (二十二)申请《导游证》、《景区(点)导游证》;

  (二十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二十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

  (二十五)GSP检查员;

  (二十六)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

  (二十七)申请《公证员执业证》;

  (二十八)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

  (二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