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青东农场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10004-2006-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6]388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6-11-13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加强消防工作 青东农场 通知
内 容 描 述
由于规划不统一,目前青东农场区域内存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违章建筑和"三合一"现象突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为保障青东农场地区消防安全,根据《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青东农场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作出通知
信 息 内 容

 

松江、青浦分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市司法局劳教局、监狱局、青东农场公安局,上海市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东农场地处青浦区,占地约8.4平方公里,行政隶属市司法局,内有第三劳教所、少教所、青浦监狱等10家单位。1992年,青东农场成立上海市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逐步发展为一个拥有各类经济成份单位330余家、外来务工人员数千人的小型工业区。但由于规划不统一,目前农场区域内存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违章建筑和“三合一”现象突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为保障青东农场地区消防安全,根据《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青东农场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青东农场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市司法局所属有关单位要督促青东农场区域内各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等制度,严格单位内部的防火检查和巡查,强化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切实履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同时,要加紧制定青东农场区域消防安全整体规划,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尽快组建专职消防救援队伍,配置相关消防装备,切实增强农场区域整体的防火救灾的能力。

  二、依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市司法局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立和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上海市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所属场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展与安全的关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抓紧落实对各类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努力确保场区消防安全。

  三、切实加强青东农场地区灭火救援基础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青东农场区域内消防安全保卫和管理对象的发展变化,加大对该农场地区灭火救援基础工作的调研力度,并会同青东农场公安局制定严密的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灭火应急救援等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积极指导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青东农场地区消防监督管理。市消防局、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分级负责青东农场地区市、区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并对青东农场公安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青东农场公安局依法履行青东农场地区内其他市司法局所属单位、个人,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第三级消防监督职能。具体消防监督权限如下:

  (一)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青东农场公安局负责辖区内由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的,凡按规范可不设自动消防设施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1000㎡以下的甲、乙类厂房和500㎡以下的甲、乙类库房,以及不改变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内装修工程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工作。上述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别由市消防局、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级审核验收。

  (二)民用爆炸物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行政许可。青东农场公安局负责辖区内的各类爆炸试剂(苦味酸、硝基胍等)使用、储存、购买和运输的审核及有关证书的签发;硝酸铵、氯酸钾有关证书的签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A、B、C级规模(不燃放礼花弹)及其他燃放烟花类活动的审批;民用信号弹使用、储存、购买和运输的审核及有关证书的签发;零售商店烟花爆竹许可证的审批。上述范围以外的民用爆炸物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行政许可分别由市消防局、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级审批。

  (三)消防监督检查。青东农场公安局负责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以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中,市、区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分别由市消防局、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分级负责。

  (四)火灾统计、火灾原因调查、损失核定、责任处理以及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办理。青东农场公安局负责辖区内的火灾统计(依照火灾统计网络版软件填报)、火灾原因调查、损失核定、责任处理以及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办理。重特大及疑难火灾由市消防局、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以及火灾损失的重新核定由市消防局依法受理。

  (五)消防行政处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至1000元罚款(均含本数),对单位处2000元至50000元罚款(均含本数)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由青东农场公安局审批。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由青东农场公安局初审,报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审批后,由青东农场公安局实施。

  青东农场公安局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均以青东农场公安局名义作出。超越上述权限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向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市消防局移交。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