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2-25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1)第0089号
    申请人:陈**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9年07月
    住  所:    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218弄*号***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170019430781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0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01月17日09时55分,自己将牌号为沪BUS***小型轿车停在伴亭路进九新公路西约100米处,认为该地点不是市政道路,也没有禁停标志标准线,且违法停车通知书也没有看到,认为存在罚单重复使用的情况。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编号为31170019430781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01月17日09时55分,申请人在伴亭路进九新公路西约10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2021年01月17日09时55分,申请人在伴亭路进九新公路西约10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看现场照片,申请人将牌号为沪BUS***小型轿车停在上述路段,该路段虽无路名,但为开放性路段,具有供不特定行人和车辆通行的特征,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的范畴。申请人将车辆长时间停放此处,违法事实清楚。据此,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31170019430781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通过查看现场照片,显示申请人将牌号为沪BUS***小型轿车停放在伴亭路进九新公路西约100米处,该路段属于“道路”的范畴,且在该路段上设有18:00-8:30允许停车时间段的提示牌,申请人在允许停车的时间段外,将车辆停放此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民警对车辆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告知,程序合法。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为3117001943078152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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