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1)第0782号
申请人:张*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96年07月
住 所: 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苑7单元****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1127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0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07月08日10时05分,其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茸平路茸梅路南约2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称自己没有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认为通过该路段时有大货车挡住了非机动车道,且自己从机动车道绕过就立即驶回了非机动车道,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1127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8日10时05分许,申请人在茸平路茸梅路南约20米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8日10时05分许,申请人在在茸平路茸梅路南约20米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看现场执法视频,申请人确有驾驶非机动车借道机动车道,后从机非隔离带缺口处驶回非机动车道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31011717141127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视频等。
本机关通过查看现场执法视频,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沿机动车道行驶一段后返回非机动车道,后被现场执法人员查获。申请人辩称,自己是因为货车驶入沿街商铺导致非机动车道被堵,故自己从机动车道绕行至前方非机动车道。本机关认为,根据民警执法记录显示,该路口前方是否有货车堵路无法看清楚,但通过民警与当事人对话可以得出前方确有车辆堵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应认定为违法行为。故在前方道路不通畅情况下,法律允许借道绕行,只有障碍排除后不立即驶回才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无法证明申请人有上述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存在障碍排除后不立即驶回的情况应承担证明责任。被申请人民警查获申请人时,申请人在绕行后已驶回非机动车道内,故以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为由进行处罚,认定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8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1127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