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19-03-30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18)第17号
    申请人:程**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97年5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600弄51号***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18]第310117—1848801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10月10日15:00分许其在松江区新松江路西林北路西约2推行非机动车过斑马线被交警认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被处以50元罚款不当。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18]第 310117-184880157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18年10月10日15时00分许,民警在本区新松江路西林北路路口执勤时,发现申请人程**等人有骑自行车逆向行驶,遂当场开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据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5时00分许,程**等人骑自行车沿新松江路由东向西在途径西林北路时在新松江路路南侧骑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2018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执法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18]第310117—184880157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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