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时间:2020-02-28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0)第0056号
    申请人:康*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7年08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新腾路288号钰工机电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2803108184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认为是正常超车,故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2803108184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7时36分许,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7时36分许,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2803108184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视频等。
    通过查阅执法证据可以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因此,对于康*实施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2803108184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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