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0)第1345号
申请人:於*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1年**月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70984474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闯红灯是由于信号灯设置不合理造成的,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 310117-170984474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10月28日14时44分许,牌号为沪C81***小型轿车在新车公路南乐路路口有实施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民警拦下处罚,民警依法开具编号为170984474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2020年10月28日14时44分许,申请人於*驾驶牌号为沪C81***小型轿车在新车公路南乐路实施右转弯时有实施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从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来看,於俊驾驶车辆实施右转行为时,路口右转指示信号灯为红灯,且其在通过路口时并无减慢车速的行为。交警支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民警现场执法视频、道路视频监控、《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通过调查可以确认申请人违法事实,因此,对于於*实施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70984474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