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时间:2020-05-18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0)第0272号
    申请人:张**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7年09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0弄3号***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70585267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0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实际受案日期:2020年0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04月10日07时42分许其驾驶牌号为皖BZ1***小型轿车在嘉松南路出南期昌路正常右转,遇行人过人行横道,在路口停车等候被民警拦下处罚,认定其实施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法行为。其认为没有违章行为,故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04月10日07时42分许,牌号为皖BZ1***小型轿车在嘉松南路出南期昌路西南约44米实施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100元、驾驶证记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嘉松南路、南期昌路路口无右转弯专用信号灯,民警上前执法认定其实施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法行为。经调阅民警执法视频,显示申请人车辆欲右转弯上高速,因礼让过人行横道行人而停车,认定申请人有实施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法行为依据不足。交警支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2分于法有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民警执法视频等。 
    通过调查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不成立,因此,对于张**实施处罚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0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70585267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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