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1)第0128号
申请人:张**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1年10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同润家园22栋***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1]第310117—171126078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服,于2021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没有闯红灯,而是停在了人行道上,认为没有违章行为。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21]第 310117-171126078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0年1月30日11时17分,民警在南乐路联阳路路口交通执法时,发现沪C3D***小型普通客车过路口时有实施机动车不按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后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在越过停止线后立即停车,认定其闯红灯依据不足,故提请复议机关予以撤销该行政处罚。
经复议查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条款错误,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有违章事实存在,认定申请人张建国有实施机动车不按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不当。交警支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于法有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工作情况等。
通过调查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不成立,因此,对于张**实施处罚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30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1]第310117—171126078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