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1)第0797号
申请人:张**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0年08月
住 所: 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76弄*号***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875039153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0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07月07日19时33分,驾驶牌号为沪DQ4***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思贤路通波路口时,被电子警察拍到闯红灯,但认为是信号灯系统故障导致绿灯突然变黄灯,导致自己来不及反应闯了红灯,故自己没有闯红灯的故意。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875039153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7日19时33分许,申请人在思贤路通波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7日19时33分许,在思贤路通波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看路口视频,清晰显示在申请人车辆未过停止线前,直行车道信号灯即为红灯,申请人在红灯状态下通过该路口,违法事实清楚。据此,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3101171875039153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路口视频等。
本机关通过查看现场路口视频,显示在直行信号灯为红灯的状态下,申请人依然驾驶牌号为沪DQ4***大型普通客车通过该路口,故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申请人辩称自己闯红灯是因为信号灯故障导致的,但路口监控清晰记录,申请人在通过该路口停止线前,直行车道红灯已经亮起,申请人依然驾驶车辆通过该路口。申请人辩称信号灯故障导致自己闯红灯,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驾驶车辆过时,路口方向灯在转换指示并非直行信号灯,申请人作为驾驶人有义务对道路情况进行观察,因其疏于观察而产生的违法后果应由其承担,故本机关无法认可申请人申辩。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实施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4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875039153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