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1)第0800号
申请人:杨**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94年08月
住 所: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井凌桥村兴溇***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2666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0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07月14日16时51分,自己驾驶牌号为沪C9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松卫北路进斜泾公路北约300米时被民警拦下处罚,认为自己当时的速度不会超过前车,而前车并没有被民警认为是超速,而且也没有看到路旁设有测速标志,故对该处罚有异议,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2666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07月14日16时51分许,申请人在松卫北路进斜泾公路北约300米实施驾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达到20%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2021年07月14日16时51分许,申请人在松卫北路进斜泾公路北约300米实施驾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达到20%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经查看查看现场测速照片,申请人经过测速点是的速度为75km/h,而该路段限速60km/h,超速25%,故其违法事实清楚。据此,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31011717142666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执法照片、执法视频等。
本机关通过查看现场执法照片,现场路段测速告知标志设置明显,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C968FR的小型轿车,通过测速点时超速25%,故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辩称该处罚存在未放置测速警示标志的问题,故本次测速结果不应作为处罚的依据。但本机关认为,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总则中明确阐明,上述规定只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不适用于已建成之公路,故本次执法临时告知牌的设立,并不适用于上述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之处罚,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并不属于法律或法规,且该指导意见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故其不能作为本次执法的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实施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4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26665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