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1)第0798号
申请人:鲁**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2年02月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张桥村**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111446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0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07月08日09时46分,自己将牌号为苏U28***的小型轿车停在沪昆高速进沪26公里约800米处,因车辆胎压报警灯亮了,故出了高速收费站后将车子靠边检查,下车前调整座椅的时候,警察就上前称自己违法了,认为民警应人性化执法,故对该处罚有异议,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111446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8日09时46分,申请人在沪昆高速进沪26公里约800米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后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8日09时46分,申请人在沪昆高速进沪26公里约800米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经查看民警执法视频,申请人将车辆停在高速收费站出口外,且旁边墙壁上贴有“高速公路禁止停车”的黄色禁停标识,故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民警将其拦下在听取申请人申辩后,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并对申请人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据此,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民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3101171714111446号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机关通过查看民警执法视频,申请人将牌号为苏U28***的小型轿车停在沪昆高速北侧26公里约800米处,且申请人停车处旁有“高速公路禁止停车”的黄色禁止标牌,故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辩称其车辆胎压报警灯亮了需要检查轮胎,认为不具有处罚的必要性。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停车处旁树有“高速公路禁止停车”的黄色禁止标牌,标识明显,申请人无视禁止规定,依然将车辆停靠此处,违法事实明显。本机关认为,高速公路为封闭路段,在此范围内均属高速公路行车道,因此无紧急情况不能停车。申请人作为驾驶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机动车,申请人复议时所称理由与现场申辩的理由不一致。申请人提供的车辆检测单内容并不能证明其车辆有相关故障,故本机关无法认可。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实施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8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111446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