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19)第0002号
申请人:陈*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4年05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50号双子楼B座701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19]第310117—18515997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01月2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车辆苏F7286B系有限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因2018年12月31日系法定假日,无法年检。其认为处罚不当。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19]第 310117-185159978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19年01月02日09时04分许,民警在交通警察支队办公时,发现当事人陈*的号牌为苏F7286B机动车逾期未年检,民警告知其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作出罚款200元、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陈*所持有机动车苏F7286B机动车注册日期为2009年12月29日,行驶证显示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其于2019年01月02日至汽车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检验,因逾期未年检无法验车,后至松江区方塔北路619号松江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后被民警开具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松江交警支队对申请人陈*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 机动车车辆检验系以月为单位,而非陈*所主张的2018年12月31日届满。陈静于2019年01月02日09时04分许在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北路美能达路南约60米,有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19]第310117—18515997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