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0)第0105号
申请人:吴*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7年03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1弄***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280311361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0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06日11时05分许其驾驶牌号为鄂J55***小型轿车在九亭大街进九新公路东约50米因前方车辆急停导致其车辆滞留网状线,且时间很短,导致被抓拍,认定其实施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违法行为。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 310117-280311361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19年10月06日11时05分许,牌号为鄂J55***小型轿车在九亭大街进九新公路东约50米被电子监控抓拍,认定其实施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违法行为,地面划有黄色网状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九亭大街进九新公路东约50米道路上划有黄色网状线,依据电子监控抓拍的照片可以证实申请人吴*驾驶的牌号为鄂J55***小型轿车于2019年10月06日11时05分许遇前方一辆车辆停车排队等候,在该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违法行为。后该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抓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01月1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电子监控的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申请人吴*系鄂J55***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因此,对于吴亮实施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01月16日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280311361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