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0)第0656号
申请人:孟*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6年08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阳路685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86438728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06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车辆停放在车位内。其认为处罚不当。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 310117-186438728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0年06月14日07时13分许,牌号为沪CS909D小型轿车在美能达路出方塔北路南约1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被巡逻民警贴单。2020年06月22日,被申请人经审理后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美能达路出方塔北路西侧停车位停车时间有限制,允许停车时间为:8:30-16:30 18:00-次日6:30,路边立有告知牌,申请人被处罚时间为:07:13分,认定申请人停放车辆属于违章停车并无不当之处。交警支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民警所拍照片、民警执法经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通过调查可以确认申请人违法事实,因此,对于孟*实施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86438728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