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时间:2020-11-03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0)第1141号
    申请人:叶**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93年**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城隆路****弄樾山明月***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70914635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09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认为道路特殊,误以为系右转,没有违章行为,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 310117- 170914635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09月19日18时01分许,牌号为沪AD11***小型轿车在外青松公路出佘北公路有实施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民警拦下处罚,民警依法开具编号为170914635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叶**作出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2020年09月19日18时01分许,申请人叶**驾驶牌号为沪AD11***小型轿车在外青松公路出佘北公路实施过路口时有实施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交警支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道路视频监控、《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等。 
    通过调查可以确认申请人违法事实,因此,对于叶**实施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9日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70914635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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