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18)第0013号
申请人:邓**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53年05月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388弄34号***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18]第310117—28026751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06月18日09时23分许其驾驶牌号为赣D68R**小型汽车途径松江区沪昆高速出沪方向松江新城出口匝道因突感胸痛,故匝道分道处导流线内停车。其认为没有交通违章主观故意,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18]第 310117-280267512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18年06月18日09时23分许,号牌为赣D68R**小型汽车行至本区沪昆高速出沪方向松江新城出口匝道时,压导流线行驶被电子监控抓拍。2018年06月27日当事人邓**至松江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该违法行为,并告知驾驶员邓**其行为系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 2018年06月18日09时23分许,申请人邓**驾驶赣D68R**小型汽车途径松江区沪昆高速出沪方向松江新城出口匝道有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的违法行为。交警支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监控抓拍照片等。
通过电子监控抓拍的照片可以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因此,对于邓**实施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7日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18]第310117—280267512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