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时间:2020-05-18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0)第0278号
    申请人:洪*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79年10月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剑川路289弄28号***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7060436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0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实际收案日期:2020年0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04月16日15时15分许其单位同事驾车至九号线松江体育场站接其,后车辆被民警拦下处罚认定其有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其认为没有违章行为。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 310117-17060436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04月16日15时15分许,民警在荣乐中路九峰路南约30米对申请人洪*所乘坐牌号沪C7E***小型轿车停靠在体育场地铁站附近的黄标路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定其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经审核驾驶车辆违章人员并非申请人洪*本人,确认认定申请人洪*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错误,拟提请复议机关撤销编号为17060436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复议查明: 2020年04月16日15时15分许,车牌号沪C7E***小型轿车在荣乐中路九峰路南约30米黄标路段停靠,确有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但车辆并非申请人所驾驶,认定申请人违章不当,故交警支队对其交通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与法有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民警执法视频、民警执法经过等。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7060436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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