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2-25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1)第0083号
    申请人:仲*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4年10月
    住  所:    上海市松江区俞塘路526号庭浩公寓*栋***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091604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0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01月13日09时53分,自己驾驶牌号为沪DR3***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人民北路出沈砖公路南约74米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称此处二轮摩托车禁行,申请人认为在此处无禁行标志的情况下,判定自己闯入禁区事实不清,故认为被申请人处罚错误,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310117171091604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3日09时53分,申请人在人民北路出沈砖公路南约74米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民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3日09时53分许,申请人在人民北路出沈砖公路南约74米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查看现场执法视频,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DR3***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人民北路出沈砖公路处,因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号牌号码序号第一位为“R”,悬挂此种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崇明、长兴、横沙岛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故其违法事实清楚。据此,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民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编号为310117171091604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故上海市公安局作为摩托车号牌的发放主体,有权划定悬挂不同号牌车辆的行驶范围。申请人驾驶的“沪DR”类型的号牌,是为了满足崇明、长兴、横沙岛岛民的出行需要而设置的,该号段仅限于崇明三岛使用,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该号段车辆,在崇明三岛以外道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3日作出的310117171091604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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