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2-25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1)第0081号
    申请人:潘**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4年07月
    住  所: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立新路**弄***号101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098174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0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01月15日09时01分,自己驾驶牌号为沪C31***小型轿车至卓亭路滨亭路东约50米处时,因周围都是黄实线,自己知道是不能停车的,只是稍微停顿了下,并未让乘客下车,但警察依然对自己进行处罚。故对该处罚有异议,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098174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01月15日09时01分,申请人在卓亭路滨亭路东约5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2021年01月15日09时01分,申请人在卓亭路滨亭路东约5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查看现场照片,该路段为全路段禁停,道路两旁的黄色标线标识明显。申请人将牌号为沪C31***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卓亭路滨亭路东约50米,该路段划有黄色禁止标线,禁止停车告知清晰,申请人将车停在此处,故违法事实清楚。据此,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3101171710981742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通过查阅现场执法照片,可以清晰确认该路段为黄标路段,申请人将牌号为沪C31***的小型轿车在该路段停靠,因黄标路段为绝对禁止停车,故一旦停车违法事实即为成立。申请人辩称,自己只是在此处停顿了一下,并未让乘客在此处下车。本机关经审查执法照片,该路段黄色禁止标线清晰,申请人作为驾驶员应按照标识标线驾驶车辆,申请人罔顾事实且漠视黄色禁止标线的提示,依然在此处停车让乘客上下客,故该违法事实清楚。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实施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0981742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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