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0)第1269号
申请人:翟**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8年**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影振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86762055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学校周边区域,认为处罚不当。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 310117-18676205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10月08日09时26分许,牌号为皖A71***小型普通客车在车峰路祥峰家园门口行车道上违法停车,被电子监控抓拍。2020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经审理后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 2020年10月08日09时26分许,皖A71***小型普通客车在车峰路祥峰家园门口行车道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峰路路边竖有“禁止停车”标志。申请人主张学校周边区域允许停车,路边竖有牌子,经调查,路边允许停车接送学生系道路表上非机动车里侧允许一排有序停放,并未允许机动车车道停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0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电子监控所拍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等。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对于车辆驾驶人翟**实施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86762055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