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0)第1249号
申请人:张**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5年10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美能达路***号*栋***轮胎配送点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7086663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08月18日16时48分许其驾驶车牌号沪DR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荣乐中路九峰路西约100米,被警察拦下。被以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其认为路上没有禁令标志,认为处罚不当。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 310117-17086663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08月18日16时48分许,民警在荣乐中路九峰路西约100米交通整治中,发现车牌号沪DR3***普通二轮摩托车有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故民警上前执法,遂开具编号为17086663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张**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综上,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沪DR号段二轮摩托车牌照为崇明专属摩托车号牌,仅限在崇明三岛范围内行使。2020年08月18日16时48分许,申请人张**驾驶号牌为沪DR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荣乐中路九峰路西约100米行使,认定张**有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交警支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执法民警执法视频等。
通过调查可以确认申请人违法事实,因此,对于张**实施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8日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17086663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