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1)第0791号
申请人:汤**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99年10月
住 所: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青凯路329弄泗泾新苑西区*号楼4***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081656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0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07月07日08时27分,其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嘉松南路梅家浜路北约5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称自己骑共享单车逆行了,认为并不清楚在非机动车道逆向骑行会产生违法后果,且自己第一次来此处并不熟悉路线,也仅逆行了100米左右,应属于违法行为轻微,而且自己骑的是单车,并不是电动车,处罚单记载有错误,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081656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7日08时27分许,申请人在嘉松南路梅家浜路北约50米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7日08时27分许,申请人在嘉松南路梅家浜路北约50米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看现场执法视频,申请人确实骑行共享单车由北向南沿嘉松南路东侧行驶,违法事实清楚。且民警在处罚前已告知其权利及义务,程序合法。据此,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3101171714081656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视频等。
本机关通过查看现场执法视频,申请人骑行共享单车由北向南沿嘉松南路东侧行驶至梅家浜路路口被民警拦下。申请人辩称,自己不知道非机动车道不可以逆向行驶,而且自己只逆行了100米左右。本机关认为,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并实行分道通行,故非机动车道也属于道路类型之一,故实行右侧通行,这是交通参与人必须要遵守的基本规则。申请人以不知道为由进行申辩,本机关无法认可。申请人称,处罚决定书车辆类型记载错误。经核实,确实是将人力自行车误写为电动自行车。本机关认为该记载并不会加重申请人在交通处罚上的责任,应属于执法过程中的瑕疵行为,但从法律文书的严谨性角度出发,因被申请人工作失误导致记载事项错误,该不利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7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71714081656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