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松 江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松复决字(2020)第0536号
申请人:胡**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5年10月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米筛浜路699弄43号1301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庄继锋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280315835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0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实际收案日期:2020年06月05日),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因车辆行驶中路边接人,开启危险报警灯临时路边停车,人在现场,认定其违章停车不对。故要求撤销编号为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 310117-280315835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05月11日06时29分许,牌号为沪B3D158小型轿车在茸惠路茸盛路北约100米道路上违法停车,被电子监控抓拍。2020年05月16日,被申请人经审理后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茸惠路该路段上竖有“禁止停车”告知牌。2020年05月11日06时29分许,牌号为沪B3D158小型轿车在茸惠路茸盛路北约100米处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申请人未提供其紧急情况相关证据材料。交警支队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电子监控所拍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通过调查可以确认申请人违法事实,因此,对于胡**实施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6作出的松江公交决字[2020]第310117—280315835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