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申请人 | 文书编号 | 办理进展 | 办案结果 | 释法说理 | 决定日期 | 录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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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 | 沪公松刑复字〔2025〕56号 | 已受理 | 维持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涉案资金,控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委托投资合作协议》,其中对借款用途、期限等关键要素均有明确记载。此外,被控告人有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在拿到投资款后确有将该笔钱款转入黄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结合黄金市场变动情况,其就个人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如约还款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现有证据材料难以证明被控告人在借款时即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申请人财物的行为。 | 2025-05-26 | 2025-05-26 |
2 | 钱** | 沪公松刑复字〔2025〕51号 | 已受理 | 维持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抵押贷款合同、车辆挂靠协议、借条等书证中对双方借款方式、借款期限、抵押物、违约责任等合同关键要素均有明确记载,相关文书均由控告人签字确认,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其签字确认过的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鑫等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系民事纠纷,不应纳入刑事评价的范畴。 | 2025-05-11 | 2025-05-21 |
3 | 付* | 沪公松刑复字〔2025〕46号 | 已受理 | 维持 | 经查,“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申请人所称委托书系其在公证处亲笔签署,相关文书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借款金额、利息等关键要素均有明确记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控告人存在上述“套路贷”或诈骗等犯罪行为。 | 2025-05-11 | 2025-05-21 |
4 | 杨* | 沪公松刑复字〔2025〕26号 | 已受理 | 维持 |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或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亦或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经查,控告人所指控的三个投资项目均真实存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控告方有捏造项目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情形,本案系投资纠纷,建议你方后续通过其他合法的民事途径寻求救济。 | 2025-05-11 | 2025-05-21 |
5 | 谢*鹰 | 沪公松刑复字〔2025〕53号 | 已受理 | 维持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被控告人所属单位经清点,并无发现被控告人有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申请人并无确凿证据证明被控告人有逃税行为,而申请人所控告的其他罪名非公安机关管辖。 | 2025-05-16 | 2025-05-17 |
6 | 杨*芹 | 沪公松刑复字〔2025〕58号 | 已受理 | 维持 |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本案中,申请人自愿前往被控告人家中,随后双方在被控告人家中发生三次性关系,整个过程被控告人并无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申请人发生性关系,申请人也没有抗拒与被控告人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控告人存在强奸的犯罪事实。 | 2025-05-15 | 2025-05-17 |
7 | 芮* | 沪公松刑复字〔2025〕43号 | 已受理 | 维持 | 本案中,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再次报案,该案案情系经济纠纷,并且法院已经对此经济纠纷作出判决,而申请人所称本案证人在其与被控告人的经济纠纷诉讼中有伪证行为,其应向法院提出申诉。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钱*、范*杰、普*存在犯罪事实。 | 2025-05-14 | 2025-05-17 |
8 | 杨*梅 | 沪公松刑复字〔2025〕52号 | 已受理 | 维持 |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发当日并未向民警陈述被强制猥亵的情况,而是在案发后16日才重新报警称被强制猥亵,且申请人与被控告人周志*系情人关系。根据现场申请人家门口的监控以及被控告人提供的现场录音亦无法证实周**有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因本案未发现有犯罪事实,故对本案不予立案。 | 2025-05-08 | 2025-05-14 |
9 | 王*华 | 沪公松刑复字〔2025〕42号 | 已受理 | 维持 |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期间是认可涉案10万元现金借款的,并由本人在双方调解协议以及法院调解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的。经调查,无证据证明被控告人顾*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本案无犯罪事实。 | 2025-05-07 | 2025-05-14 |
10 | 张* | 沪公松刑复字〔2025〕27号 | 已受理 | 维持 |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控告人李*并没有虚构事实,旧改项目真实存在,且李*手写欠条并已归还部分保证金,无法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无犯罪事实,属合同纠纷,建议申请人可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2025-05-12 | 202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