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徐复决字2021第(562)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漕宝路221号,负责人黄卫文,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对其作出的罚款2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此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6月29日08时26分许,其驾驶牌号为沪DD2063的小型轿车在漕溪北路上正常行驶及变换车道,照片显示没有同时压两根车道,没有实施连续变道。对此处罚其有异议,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6月29日08时26分许,申请人赵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沪DD206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漕溪北路近蒲西路时,因实施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设置在漕溪北路出蒲西路南约5米处的电子监控设备监控到,电子监控设备即对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经民警审核后,该违法行为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1年7月6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在依法告知其交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此,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事实,有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证实,可予确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21年7月6日对申请人作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本案中,徐汇交警支队设置在漕溪北路出蒲西路南约5米处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清晰显示2021年6月29日08时26分许,牌号为沪DD2063的小型轿车在上述地址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视频所显示的申请人车辆的行车轨迹可以表明,在变换两条车道的过程中申请人车辆始终处于连续变道状态,中间未曾有过将车辆拉直后直行的情形。申请人实施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规范交通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7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310104-1869504614)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