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徐复决字2021第(555)号

时间:2021-09-01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徐复决字2021第(555)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漕宝路221号,负责人黄卫文,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对其作出的罚款1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此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4月16日06时46分许,其驾驶牌号为晋AR610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龙华西路路口掉头道路行驶,因弯度较大转弯距离不够,导致掉头后转向灯自动熄灭,车辆仍处于变道中,无法显示左转灯信号,本属于正常范围。对此处罚其有异议,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16日06时46分许,申请人杨某驾驶牌号为晋AR610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华西路出龙吴路北约50米时,因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被设置在龙华西路出龙吴路北约50米处的电子监控设备监控到,电子监控设备即对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经民警审核后,以上违法行为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在依法告知其交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此,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事实,有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证实,可予确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驾驶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1年6月21日对申请人作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本案中,徐汇交警支队设置在龙华西路出龙吴路北约50米处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清晰显示2021年4月16日06时46分许,牌号为晋AR610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龙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在龙华西路出龙吴路北约50米处从右侧车道往左侧车道变道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实施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规范交通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6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3101041869266070)。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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