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徐复决字2021第(114)号
申请人:冯m,女,1971年9月7生,身份证号:3202191971090mm8,现住本市康健mm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漕宝路221号,负责人黄卫文,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对其作出的罚款2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于2021年2月11日受理此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对该处罚有异议。其行驶的这根道路地面标识是直行,其是在交叉斑马线前打了转向灯转到旁边道路的,并且是虚线时候转的,并没有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请求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1年2月1日14时41分许,申请人冯m驾驶一辆牌号为沪A3J453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漕溪路出田东路北约50米时,因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设在该处附近的电子监控设备监控到,电子监控设备即对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经民警审核后,以上违法行为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1年2月8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在依法告知其交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其申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此,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事实,有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证实,可予确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于2021年2月8日对申请人作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申请人行驶的车道是驶往中山西路左转车道,在车道往左驶入高架下道路的入口处设置有指示标志、在道路上漆划有清晰可见的导流线。导流线就是要提醒驾驶员注意及时减速往左驶入高架下左转车道,不可跨压导流线直行,但申请人对此视而不见,依然跨压该处导流线直行。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可以证实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跨压导流线行驶的事实,该行为已经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规范交通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2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310104-1866977245)。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