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徐复决字2019第(089)号

时间:2019-04-06 字体: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漕宝路221号,负责人黄卫文,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5日对其作出的罚款1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此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月5日15时11分许,其驾驶一辆牌号为沪EK466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衡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衡山路近建国西路口遇前方信号灯为红灯时,因天雨路滑及未掌控好和前方车辆应保持的车距,使车辆约四分之一的车尾部分停留在网状线区域内,此时交警急速赶来抓捕,且不由分说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并带将证件离现场,后在处置过程中一直忙于对另外的违法者开具罚单,并未对其申辩予以理会,后又对其悬挂在后视镜上的香水瓶开出另一罚单,在其要求交警出示警官证时不予出示。对此处罚其不服。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19年1月5日15时11分许,申请人范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沪EK466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衡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衡山路进建国西路北约57米处,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停在网状线区域内,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在上述地址执勤的辅警发现后拦下并移交现场执勤的民警处理,民警在检查申请人范某驾驶证和行驶证后,发现申请人还存在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当场向申请人指出其驾驶机动车实施交通违法的事实,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范某承认自己是停在网状线区域内,但辩称自己当时误认为前方空间足够其车辆驶入,不会停在网状线区域内,非故意违规,希望民警不要处罚。民警当场表示,对申请人范思奇的申辩不予采纳。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于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范某拒绝签名,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备注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于申请人。对此,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事实,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即民警指控证实,可予确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于2019年1月5日对申请人作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本案中,衡山路进建国西路北约57米处网状线清晰明显,申请人能够清晰辨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径网状线区域前,遇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或者停车排队,应当确保不会停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再向前行驶,而非盲目跟车。 2019年1月5日15时11分许,申请人范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沪EK466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衡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衡山路进建国西路北约57米处,遇有上述情形,申请人继续向前行驶,导致滞留网状线。申请人范某驾驶机动车在实施交通违法行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是交通民警的法定职责,查处交通违法时查验申请人驾驶证和行驶证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申请人所述的“抓捕”及“私自带离其证件”显然均不符合事实,完全属于错误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徐汇交警支队民警执勤时着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已向申请人表明了执法身份;民警在处理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时,始终在耐心听取申请人的申辩,并未处理其他车辆违法,申请人所述并不符合事实。据此,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规范交通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310104-1852273530)。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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