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徐复决字2019第(1078)号

时间:2019-08-28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徐复决字2019第(1078)号
    申请人:庄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漕宝路221号,负责人黄卫文,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9日对其作出的罚款1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此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19年6月17日08时08分许,其驾驶牌号为苏N783Z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川路龙州路口左转弯时,为了避让右侧行驶方向不明的非机动车,不慎压了黄线,事出有因,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19年6月17日08时08分许,申请人庄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苏N783Z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嘉川路龙州路口,还未驶出路口西侧停止线即压中心黄实线提前左转,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设在嘉川路进龙州路西约20米处的电子监控设备监控到,电子监控设备即对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经民警审核后,以上违法行为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19年6月29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在依法告知其交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此,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事实,有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证实,可予确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于2019年6月29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应当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本案中,徐汇交警支队设置在嘉川路进龙州路西约20米处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清晰显示2019年6月17日08时08分许,牌号为苏N783Z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嘉川路龙州路口时,还未驶出路口西侧停止线即压中心黄实线提前左转,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欲在路口左转,应直行驶出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后再实施左转行为。申请人实施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规范交通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6月2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310104-1858036511)。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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