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徐复决字2021第(126)号

时间:2021-03-31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徐复决字2021第(126)号
    申请人:王m,男,1966年1月3日生,身份证号:320626196601036mm,现住本市溧阳路1mm弄m号后门。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漕宝路221号,负责人黄卫文,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6日对其作出的罚款1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此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2月6日16时28分,其驾车在瑞宁路枫林路东约50米交管把其拦下,说转向灯没开,后交警察开罚单。对此其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望核实后给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1年2月6日16时28分许,申请人王m驾驶一辆牌号为沪A8N341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瑞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瑞宁路枫林路东约50米处变道时,未开启过转向灯,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当场发现后指挥辅警拦下。民警当场指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实施了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交通违法事实,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申辩自己有打转向灯。民警对此申辩未采纳,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拒绝签名,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备注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于申请人。对此,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事实,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即民警指控证实,可予确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1年2月6日对申请人作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本案中,申请人在实施变更车道行驶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设置在该处附近的街面监控拍摄的视频可以证实以上事实。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规范交通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2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310104-1716733978)。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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