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翁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的对其罚款人民币1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第310110170399154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当时开车至五角场转盘,由四平路往环岛方向行驶,目的地是翔殷路,主观意识是右边方向,于是走在了四平路最右侧车道上,地上标志为右转方向,当转过去后发现这条路是直接通往黄兴路的,就打算变道,此时看到旁边为单虚线,就打好方向灯变道出去了,此时后面也没有其他车辆。后被路口交警拦住。本人认为我是在虚线情况下变道,没有违法。故申请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19年12月1日15时32分,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发现申请人驾驶的号牌为沪XX的小型轿车,在本市四平路黄兴路南约30米,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便依法检查了其驾驶证和行驶证,指出了其违法行为,听取其辩解后,告知了对其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和依据,并开具了310110170399154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拒绝签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人声称在虚线情况下变道,并没有违法,但这与民警现场发现情况不一致,故民警的执法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民警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可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申请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的法定程序。
又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职权。另外,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申请人翁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人的申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的对翁某某罚款人民币1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第310110170399154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二0二0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