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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在沪人员“是否健在”证明

时间:2011-07-04 字体:

(一)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因对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沪的人员发放退休金,需要证明其“是否健在”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调查函;
   2、申请人退休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其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的存根联上受理登 记,并开具《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经社区民警核实后,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的“证明事项”栏内签注“是否健在”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 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二)》的交当事人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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