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4-01-23 字体:

        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编制,并予以公布。 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快政务公开职能转变,助力虹口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主动公开方面
        动态更新了分局局领导、内设机构领导信息,发布了经侦支队、四川北路派出所地址搬迁公告。主动公开了分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2023年度部门预算、2023年度犬类管理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发布了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以及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1807条,行政复议结果26条,刑事复议结果25条。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录》。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全年,分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6件,均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坚持做好公文公开属性的动态管理,对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公文开展常态化梳理,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及时转化公开。全年,主动公开本区建议提案办理结果14件、分局公文类信息41件、党政混合信息4件、依申请转主动公开1件,标注失效文件7件。
        (四)政府信息平台建设方面
        全年,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5次。官方微博发布博文1000余条,阅读量200万余次。官方微信发布文章300余篇,阅读量100万余次。抖音、视频号发布短视频100余条,阅读量50万余次。“虹口公安”政府网站全年公开政府信息2000余条。
        (五)监督保障方面
        分局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分局高素质队伍保障绩效考评范围,结合全局工作重点,完善考核项目,制定评估办法,全面压实工作责任。组织各单位集中收听收看上级部门召开的专题培训会,进一步提升全局民警政务公开工作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8102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758623

行政强制

9585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881.9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4

2

0

0

0

0

3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

0

0

0

0

0

3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0

2

0

0

0

0

1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6

0

0

0

0

0

16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3

0

0

0

0

0

3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0

0

0

0

0

1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1

0

0

0

0

0

1

(七)总计

34

2

0

0

0

0

3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2

0

0

1

3

1

0

1

0

2

0

0

0

1

1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务公开工作与公安业务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
        (二)具体的改进措施。一是分局政务公开工作举措在创新与融合方面略显薄弱。接下来,分局将与“百万警进千万家”“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相结合,积极进园区、进楼宇、进社区、进校园,为辖区企业、商铺、居民、学生提供定向的政务服务,充分做好涉公安类便民服务信息的解读推广;二是分局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主要以集中学习为主,形式较为单一。接下来,分局将依托分局轮岗锻炼机制,定期选派青年后备干部、优秀青年民警至分局政务公开办轮岗轮训,进一步提升青年民警政务公开通识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分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对照《2023年虹口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上海公安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工作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发布《2023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同时,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拓宽政民互动渠道,强化信息征集反馈联动,持续提升分局政务公开实效。
        (一)政民互动推进情况。将交管领域信息作为重点公开领域后,分局会同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从2023年6月28日至7月20日,通过“上海虹口”微信公众号、随申办APP的“人民建议征集”专栏等渠道发布《虹口区交通治理工作期待您“金点子”》,公开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征集活动共收到市民建议94条。内容涵盖道路交通规划、优化路网布局、非机动车管理、特定区域管理、交通安全宣传和规范交通执法等。在意见建议集中征集结束后,该专栏仍不断持续收集市民反映的关于交通出行问题的意见建议,主动听取市民对日常交通出行的真实感受,更加准确地迅速地找到交通管理问题的痛点堵点。经公安和建管部门综合研判,共有信号灯调整、校园周边交通管理、宣传教育引导等6个方面15条建议被采纳。
        (二)公众参与推进情况。分局会同区委依法治区办,组织全区8个街道居委招募邀请热心居民组成市民巡访团。市民巡访团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主要是针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中涉及辖区内重点区域和路段的交通管理问题开展实地调研。对于市民巡访团在调研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分局交警支队以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逐项制定调整完善方案,不断提升本区交通执法管理水平。今年以来,市民巡访团代表以“巡访 暗访”的方式对辖区内51个点位交通执法情况开展实地检查,累计出动300余人次,向交警支队、区建管委等部门反馈问题15个,除1个问题涉及市层面推进,其他问题已得到解决。
        (三)政府开放月推进情况。今年,为了能够更好地预热“政府开放月”活动,分局通过“虹口公安”“上海虹口”公众号集中发布了分局各相关单位“政府开放日”活动预排情况,并会同活动单位认真做好市民报名信息的审核、遴选、反馈工作。7月21日,分局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嘉兴路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共同主办了“反诈虹人•天翼杯”反诈宣传作品创作大赛的启动仪式暨“政府开放月”活动。“政府开放月”活动期间,分局牵头14家单位(9家派出所、5家业务单位),围绕交通、反诈、出入境办证、消防安全等主题,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形式,共计举办开放活动16场次,接待市民群众645人,政务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推文18篇。
        (四)信息公开费收取情况。本年度,分局未收取过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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