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虹法复决字(2023)19号

时间:2023-10-31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虹法复决字(2023)19号
    申请人:陈*,男,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在地上海市水电路1888号,负责人唐迪慧,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091714915124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21日08时50分许,交警带领辅警在四平路海伦路口附近执勤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J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平路进海伦路北约35米处,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从直行车道向左变道穿插左转弯车道的等候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指挥辅警将该车拦下,随后交警对该车进行处理,在履行告知程序,并对其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14915124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驾驶人陈*签名签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书证、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实,可予以确认。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2023年3月21日08时50分许,申请人陈*驾驶牌号为沪J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平路进海伦路北约35米处,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从直行车道向左变道穿插左转弯车道的等候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陈*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09171491512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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