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虹法复决字(2021)302号

时间:2021-10-27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虹法复决字(2021)302号
    申请人陈*,女,港澳通行证号码: 。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在地上海市水电路1888号,负责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091860011278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05月12日13时21分许,交警在交通信息采集平台上收到治安高清探头自动抓拍上传的一辆悬挂号牌为沪HXXXXX的小型轿车沿奎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广粤路奎照路路口,向南左转弯未让奎照路西向东直行的车辆先行的照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经交警核对确认后将该车的违法信息录入网上交通管理平台供查询。2021年07月26日驾驶人陈*到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并承认自己是事发当天驾驶该车的驾驶人。交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驾驶人陈*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法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860011278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驾驶人陈*签名签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书证、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实,可予以确认。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法律明确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2021年05月12日13时21分许,申请人陈*驾驶牌号为沪HXXXXX的小型轿车沿奎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广粤路奎照路路口,向南左转弯驶入广粤路时,未让奎照路西向东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作出罚款200元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陈*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07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09186001127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2021年9月18日

分享到 扫描二维码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