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虹法复决字(2020)36号
申请人沈**。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在地上海市水电路1888号,负责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091702626118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3月6日15时22分许,交警在海伦路海拉尔路口执勤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海伦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直行隧道方向的车道内,当该车行驶至海伦路海拉尔路口时向右驶入周家嘴路方向地面车道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据此,交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当场告知驾驶人沈**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拟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交警对驾驶人沈**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02626118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驾驶人沈**签名签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书证、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实,可予以确认。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根据交警提供的现场道路照片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海伦路由西向东方向的地面道路上清晰的漆画有直行隧道方向车道和直行右转弯地面道路方向车道的导向标识。而且,路边竖有直行隧道方向车道和直行右转弯地面道路方向车道分道行驶的指示标志。2020年3月6日15时22分许,申请人沈**驾驶牌号为沪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海伦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直行隧道方向的车道内,当行驶至海伦路海拉尔路口时向右驶入周家嘴路方向地面道路,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沈**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沈**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3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091702626118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