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虹法复决字(2022)9号

时间:2022-08-26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虹法复决字(2022)9号
    申请人:余*,男,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在地上海市水电路1888号,负责人唐迪慧,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093700530922扣留驾驶证(电子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25日23时04分许,交警接举报称在塘沽路吴淞路口有人正在酒驾。交警到场后,看到一辆牌号为湘F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停在塘沽路吴淞路西约10米处的小区门口处。交警对该车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余*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交警遂将驾驶人余*带至虹口交警支队一大队进行处理。后驾驶人余*在该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的被测人处签名表示无异议。因该车驾驶人余*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交警通过PDA报请交警支队负责人同意后,即对驾驶人余*作出扣留驾驶证(电子驾驶证)的决定,并当场告知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等。后交警开具了编号为3101093700530922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给驾驶人余*予以送达,驾驶人余*在无异议处打钩并签名签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书证、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实,可予以确认。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法定职权。法律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阀值≥20,<80ml/100ml的,系饮酒后驾车。2022年6月25日23时04分许,申请人余*驾驶牌号为湘F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塘沽路吴淞路东约10米处左转弯行驶至该处小区门口处,被举报人发现并拦下。交警到场后对驾驶人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余*的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呈饮酒状态。申请人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余*作出扣留驾驶证(电子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余*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093700530922扣留驾驶证(电子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2022年8月26日

分享到 扫描二维码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