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虹法复决字(2022)13号
申请人:刘**,男,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在地上海市水电路1888号,负责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091861050745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7日10时00分许, 交警在交通信息采集平台上收到治安高清探头自动抓拍上传的一辆牌号为沪D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外滩隧道西线行驶至外滩隧道西线近延安高架上匝道的过程中,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从延安东路中山南路方向车道向右变道穿插直行进延安高架方向车道内缓慢行驶车辆的照片。该车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经交警核对确认后将该车辆的违法信息录入网上交通管理平台系统供查询。2022年6月22日驾驶人刘**到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并承认自己是事发当天驾驶该车的驾驶人。交警在履行告知程序,并对驾驶人刘**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861050745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驾驶人刘**签名签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书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可予以确认。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2022年6月7日10时00分许,申请人刘**驾驶牌号为沪D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外滩隧道西线行驶至外滩隧道西线近延安高架上匝道的过程中,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从延安东路中山南路方向车道向右变道穿插直行进延安高架方向车道内缓慢行驶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刘**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09186105074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