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虹法复决字(2021)217号

时间:2021-07-23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虹法复决字(2021)217号
    申请人:汪**,男,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在地上海市水电路1888号,负责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101091710087052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05月17日18时00分许,交警在吴淞路海宁路口执勤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AXXXXXX的小型轿车沿吴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淞路进海宁路北约50米处时,从右侧第三根直行车道变道至右侧第二根直行车道时,车辆的左侧轮胎压到了车道中间的黄色实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驾驶人汪**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10087052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驾驶人汪**拒绝签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书证、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实,可予以确认。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法律明确规定,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标线属于交通信号;单黄色实线禁止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在吴淞路海宁路口右侧第二根直行车道(有直行箭头)和右侧第三根直行车道(有直行箭头)之间的地面道路上漆画的单黄色实线清晰可见。2021年05月17日18时00分许,申请人汪**驾驶牌号为沪AXXXXXX的小型轿车沿吴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淞路进海宁路北约50米处时,车辆的左侧轮胎驶过车道中间的黄实线,从右侧第三根直行车道向右变道至右侧第二根直行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汪**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汪**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05月17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09171008705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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