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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手续

2019-07-08

一、办事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开展实质性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4、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10、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拟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等,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材料及章程、在本国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但外国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门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台湾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四、受理的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20  下午13:30—17:00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

六、咨询电话:021-28951709

七、网站地址https://gaj.sh.gov.cn/ngo/

 

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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