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注明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具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加括号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记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