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2016-12-01
(1)名称变更
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其境内代表机构名称应作相应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④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
名称变更登记完成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对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重新进行备案。
(2)首席代表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④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拟任首席代表任命书(需经公证、认证);
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⑥拟任首席代表由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
⑦拟任首席代表无犯罪证明材料或声明。
(3)住所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④新住所证明材料。
(4)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因业务范围变更需更换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同时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①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④拟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对于变更两个以上事项的,对于内容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