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并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变更备案表》,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